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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會 工會沿革與簡介 | 工會章程 | 理監事及會務人員

 

台南市搬家服務職業工會章程

86.03.20本會成立大會修正通過報奉台南市政府
86.03.27南市勞組字第一一九四七號同意備查
101.04.08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搬家服務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保障會員權益、促進會員福利、增進會員智能,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北區開元路36號。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癈止。
二、會員就業輔導。
三、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四、圖書室之設置以及出版物之印行。
五、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六、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七、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八、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合於第三條宗旨應辦之事項。
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搬家工作,搬家前至客戶處估價,議價之男女從業人員,年滿十六歲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無行為能力者。
三.離職轉業者。

第八條
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項費用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件,並按期繳納各種費用及其他一切依應盡之義務。如逾期未繳納任一應繳納之費用,逾期十日者予以警告處分,逾期二十日者予以停權處分。

第十一條
違反本會章程及不按期繳納各種會費,經由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並由本會辦理徹銷會籍,再提出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及繳清各項費用。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從事本業之勞工,如有違反本章程第六條之規定拒不參加本會者,得依照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經勸告、警告,仍不接受者,依法停業,被停業人加入工會後始得隨時復業。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互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秘書一人,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受理事長指揮綜理日常會務,並依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聘任之。並得設下列四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各組事務。
           
總務組: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報告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組訓組:掌理本會會員教育訓練、會員出入會之調查統計及一切組訓等事項。
福利組:掌理本會合作儲蓄、文康娛樂、自強活動及各種會員福利事項。
服務組:就業輔導、調解及社會救助等事項。


第十八條
凡具有勞、資兩種資格,同時參加勞、資兩種團體者,不得當選為工會代表及理事、監事。

第十九條
本會就會員人數及工作區域得劃分若干小組,各小組長由會員推選之。

第二十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 職權

第二十一條
左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一.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二.理、監事之選舉或解職。
三.會員之處分及除名。
四.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五.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六.重要財產之處分。
七.勞動條件之維護或變更。
八.加入上級工會為會員。
九.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十.基金之設置、管理。
十一.會內事業之創辦。
十二.本會合併分立或解散。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籌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有關事宜。
二、處理工會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四、審查會員入會、退會、移轉及會員勞、健保投保、退保等事項。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六、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依照本會任務及會員建議,積極推動會務。
九、配合政府每年清查會籍一次,並依法辦理。
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並處理工會日常會務。
二、召開理事會,理事長並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主席。
三、對外代表本會。
四、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五、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左: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開監事會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為配合本會會計年度及理、監事任期,大會日期定於每年四月間舉行),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有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分別召開會議一次,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或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三十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規定外,均以過半數為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要議案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決議。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正,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經常會費每月繳納新台幣貳佰元正,按期繳納(每三個月繳納一次,分別為1、4、7、10月份收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財產、經費收支情形,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個月結束後向理事會報告,並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送監事會稽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本會因配合大會召開及理、監事任期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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