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搬家服務職業工會急難救助金申請法
92.03.30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報奉台南市政府
92.04.14南市勞組字第09202284740號同意備查
第一條:本會為加強辦理貧苦會員急難救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急難救助對象與範圍:
凡本會會員遭遇左列急難事故,得按本辦法規定申請救助:
(1)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須檢附村、里長證明書及全戶戶口名簿)。
(2)罹患急病或車禍等傷害及嚴重傷害致殘廢者(須檢附公立醫療機關診斷書)。
(3)死亡而無能力埋葬者(須檢附村、里長證明書、死亡診斷書)。
第三條:急難救助金申請手續:
本會貧苦會員合於本辦法第二條者,請向本會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合於手續者,經理事會通過,領取救助金時,填寫收據證明。
第四條:急難救助金發放標準:
貧苦會員遭遇急難事故申請救助者,視實際需要核定金額,其救助標準如左:
(1)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全戶無工作能力1至3人者1,000元,4至6人者2,000元,7人以上者3,000元。
(2)罹患急病或車禍等傷害及嚴重傷害致殘廢者,每人1,000元。 (3)死亡而無能力埋葬者,每人5,000元。
第五條:本辦法急難救助案件授權理事會核定之。
第六條:急難救助案件之辦理以壹年申請一次為限,如限期內再度發生急難事故者,須專案由理事會會議通過辦理之。
第七條:本辦法所需經費視財務狀況編列年度預算。
第八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增訂之。
第九條:本辦法提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