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搬家服務職業工會會員子女獎學金辦法
92.03.30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報奉台南市政府
92.04.14南市勞組字第09202284740號同意備查
101.04.08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報奉台南市政府
第一條:本會為謀會員福利,鼓勵會員子女爭取更優秀成績,創造前途,服務社會特舉辦會員子女獎學金。
第二條: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所需經費由本會事業費(福利服務費)項目支用。
第三條:本會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名額暫定每學年國民中學二名、高級中學(包括高級職校)二名、大專院校二名。
獎學金金額如下:
(1)國民中學每名新台幣1,000元整、獎狀乙紙。
(2)高級中學每名新台幣1,500元整、獎狀乙紙。
(3)大專院校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獎狀乙紙。
第四條:凡合乎下列條件,在政府核准之公私立學校就讀之會員及會員子女均可申請,但每位會員以一人為限。
(1)本會會員為準。
(2)學業成績:國中組總平均90分(含)以上,高中(職)、大專組總平均85分(含)以上,操行及體育成績列甲等或80分(含)以上者。
(3)未享有公費待遇者。
(4)在教育機關核准具有學籍之立案學校夜間部就讀之會員及會員子女,其金額比照相等學校辦理。
第五條:符合條件之申請人若超過名額限制時,得以學業成績為先後次序擇優錄取。
第六條:凡欲申請獎學金者應辦理下列手續:
(1)填寫申請書,並蓋申請人印章。
(2)繳交在學證明(學生證)、學年成績、會員證及戶口名簿影印本各乙份。
第七條:申請獎學金於每年八月三十日前送會,逾期申請或申請資料不齊全者,慨不受理。
第八條:前項獎學金之申請,由理事會負責審查通過後,於會員大會中頒發獎狀及獎金。
第九條:獎學金每年於辦理完畢後,將款項收支情形,提理監事會議報告,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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