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Economy
主題: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健保費相關規定

  

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健保費相關規定

一、補助資格及額度:

( 一 ) 第一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 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 1/2 。

( 二 ) 第二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而未達 2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 1/4 。

98 年度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經濟弱勢者自付健保費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各地區審核標準。

註 : 補助額度案例說明

        以在鄉 ( 鎮、市、區 ) 公所投保之保險對象為例,每人每月應繳自付保險費 659 元,合於前述第一級者補助 330 元;第二級者補助 165 元。

 

二、補助範圍:

( 一 ) 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如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時,除補助本人外,依附其投保之眷屬全數納入補助範圍。

( 二 ) 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如係以眷屬身分投保者,僅補助其本人。

三、補助期限:

( 一 ) 98 年 6 月 1 日 前申請者,認定符合補助資格後,自 98 年 6 月開始補助; 98 年 6 月 1 日 以後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資格者,自申請當月開始補助。

( 二 ) 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參照國民年金保費補助以 2 年為限,屆期應重新辦理資格認定;惟於補助期間如喪失資格即停止補助。

 

四、計算方式:

 

•  「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 列入分母之人口 )

•  配偶。

•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  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  下述人口「不列入全家人口」,其收入亦「不列入全年家庭總收入」: ( 分子、分母皆不列入 )

•  在臺灣地區?有取得工作權之外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 應檢附居留證明文件 ) 。

•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 應檢附記載已結婚及無扶養能力之證明 ) 。

•  服兵役或服替代役者。

•  入監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者。 ( 應檢附報案未尋獲之證明 )

( 三 ) 全年家庭總收入:最近一年 (97 年 ) 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可向財政部各國稅局暨其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每人 1 份),及全年月退休金與月撫卹 ( 慰 ) 金總額。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無申報薪資所得者,以健保投保金額設算。

( 四 ) 若每 1 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超過基本工資(目前每月為 17,280 元),以實際所得計算。但實際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以基本工資設算。

( 五 ) 若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資料查無收入或「有工作能力」 ( 指 16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 ) 未就業者仍應以基本工資計算。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 ( 無工作能力者以實際所得計算 ) 。

 

•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之學生,且持有學校發給之有效在學之學生證 ( 但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生除外 ) 。

•  持身心障礙手冊者。

•  經健保局核定為重大傷病或最近 1 個月內公立醫療構或合格醫院所開具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罹患嚴重傷(病)者。

•  持經法院核發之受禁治產宣告裁定書者。

 

五、檢附文件:

•  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申請表。 ( 向健保局索取或自 健保局網站 (www.nhi.gov.tw) 下載申請表件。 )

•  申請人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  申請人之全家人口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 全家人口若屬不同戶籍者,應全部檢附。 )

•  向國稅局各地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全家人口之每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其他證明文件,舉例說明如下:

•  在台灣地區?有取得工作權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 ( 例如大陸配偶持有團聚、依親居留 ( 未取得工作許可者 ) 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者不得在台工作,其餘非該等事由之居留證明文件皆可在台工作 ) 。

•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檢附證明文件:

•  檢檢附載有結婚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

•  無扶養能力之證明如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醫院出具之嚴重傷 ( 病 ) 證明、失業認定證明等。

•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未尋獲之證明。

 

六、申請方式:

( 一 ) 填寫申請表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健保局所屬各地分局及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健保局各分局審核認定後,將寄發核定結果通知函。

( 二 ) 已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者,健保局將主動取得資料辦理後續健保費補助事宜,民眾不須重複申請。

( 三 ) 如有疑問,請撥健保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30-598 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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