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Economy
主題:法規

  

由於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境大幅改變,現行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已難以切合實際需要。況且,前召開之全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中特別對如何建立勞資協商機制廣泛討論,並獲得「應促進工會自主化、多元化,落實保障勞工組織工會之自由;對於不當勞動行為、誠信協商義務等,亦應於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予以規範。上述三法應儘速完成修法工作。」之共識。因此,勞委會提具該三修正草案,相關修正要點分別為:

一、「工會法」部分:明定公務員、教師、現役軍人及國防事業等員工,不得組織工會;放寬各級工會聯合組織之發起要件;工會會務自主;及增訂工會不當勞動行為之處理程序及罰鍰額度等。

二、「團體協約法」部分:明定工會為唯一得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勞方當事人;增訂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者無效之規定;對於刻意杯葛協商程序或拒絕提供合理協商之必要資料者課以罰媛等。

三、「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同一爭議事件跨越行政區域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處理或指定一主管機關合併處理;增設裁決制度;明定爭議行為之定義及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事業勞資雙方與行政機關技工、工友及學校職員、技工、工友均不得為爭議行為,以免影響公共安全之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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